(2017)川15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友森犯运输毒品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刑初110号被告人周友森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15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生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审判员 袁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