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友森犯运输毒品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刑初110号被告人周友森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15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生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审判员  袁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