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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贵明与被执行人赵博、赵萌、赵学林、张艳秋、祝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明,赵博,赵萌,赵学林,张艳秋,祝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明被执行人赵博被执行人赵萌被执行人赵学林被执行人张艳秋被执行人祝小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贵明与被执行人赵博、赵萌、赵学林、张艳秋、祝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贵明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