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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冉玉光冉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冉超,冉玉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5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超,男,1991年6月24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该县。被告:冉玉光,男,1963年9月13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002420091495229.负责人:冉一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冉超、冉玉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