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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丰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赵丰富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67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中山东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71668124Q。负责人马瑞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人赵丰富,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5月22日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5日因拒不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人赵丰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赵丰富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2017年6月16日,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以被告人赵丰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峰辉、被告人赵丰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判决被告人赵丰富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赵丰富未予履行。自诉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丰富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赵丰富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赵丰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丰富对自诉人控诉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做出(2017)豫02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樊俊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自诉人贷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人赵丰富等人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樊俊玲及赵丰富等人均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4月12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丰富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告人赵丰富名下有豫B×××××号红旗牌轿车一辆,其本人从事花生收购生意。2017年6月29日,樊俊玲将执行款153000元交纳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自诉人对被告人赵丰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自诉人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被告人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兰考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赵丰富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3、(2017)豫02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被告人赵丰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令赵丰富对樊俊玲的银行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限期履行;4、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证明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赵丰富送到执行手续;6、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司惩290号决定书、(2017)豫0225司惩290号之一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证明被告人赵丰富被两次司法拘留;7、企业基本信息、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证明被告人赵丰富从事花生米购销行业,名下有车辆;8、人民法院案件往来款票据、谅解书,证明樊俊玲已于2017年6月29日将执行款交纳,自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9、执行笔录、提审笔录,证明被告人赵丰富从事收购花生生意,家里有五口人,四亩地,家里有八间楼房、两层。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丰富从事花生收购生意,名下有车辆,判决生效后,兰考县人民法院在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如实报告财产,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控诉被告人赵丰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丰富当庭自愿认罪,其他义务人已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对被告人赵丰富表示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赵丰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丰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丰富的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