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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张振来与霍秀云、张佳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来,霍秀云,张佳林,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424号原告:张振来,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霍秀云,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张佳林,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渤海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关秀兰,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来、霍秀云、张佳林诉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蔡百响代理审判员王国军人民陪审员赵娜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柴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