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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更与王家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王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王更,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冯老路76号A楼401室,身份证号342122197205040598。被执行人:王家飞,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赵庄村双庄1097号,身份证号342127196011026314。本院在执行王更与王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末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家飞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飞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