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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行与叶建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请执行人叶建青,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