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伟与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35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1号2层1#,公司注册号500106600150286。诉讼代表人:刘承毅,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沙坪坝区陶熊副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