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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37号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青塘金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947188097。法定代表人:潘汉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