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71625-6。住所地: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何东杰,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13329-0。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号。负责人XX程,任董事长。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向原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用区域的供电,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期间所欠电费1058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电损失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负担9550元,被告负担1050元。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