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818号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62476R。法定代表人:李忠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荣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行长。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原告重庆欧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