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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宗晶、李娅娇与李树皋、台锡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晶,李娅娇,李树皋,台锡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95号原告:宗晶,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娅娇,女,满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宗晶,系李娅娇母亲。委托代理人:高志宏,男,回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树皋(又名李树杲),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台锡艳,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晶、李娅娇诉被告李树皋、台锡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晶、李娅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免收。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