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宝山与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山,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何宝山,男,57岁。被执行人赵明龙,男,43岁。被执行人祁艳玲,女,43岁。被执行人刘新春,男,57岁。被执行人赵明霞,女,54岁。本院在执行何宝山申请执行赵明龙、祁艳玲、刘新春、赵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明龙、祁艳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新春、赵明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