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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颜海樱、谢武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颜海樱,谢武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海樱,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武郎,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海樱、谢武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该案后,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69元,依法减半收取2084.5元,由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晓林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