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传粉与李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传粉,李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11号原告:袁传粉,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李成坤,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传粉与被告李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袁传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传粉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袁传粉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