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忠权与修东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4号孙忠权,修东远:申请执行人孙忠权与被执行人修东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忠权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修东远于2016年10月10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00元。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款600元。于2016年12月13日将上述款项1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在珲煤集团供电分公司的工资款59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上述款项59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修东远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孙忠权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孙忠权与被执行人修东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