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城南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史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弥城镇城南基金会,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城南基金会。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城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朱禧,该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史云,男,现年55岁,汉族,住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城南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史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6日作出(1997)弥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弥城镇城南基金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史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并承担利息3846.6元,合计人民币6846.60元(限期1998年6月30日前付4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付2846.60元)。诉讼费284元,由史云承担(限期1997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云交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