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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煜诉郭直英房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煜,郭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王煜,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直英,住郑州市金水区。王煜诉郭直英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4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王煜、被告郭直英一致同意双方按照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处理房屋过户事宜,被告郭直英放弃其享有的位于金水区107国道西、徐寨路南5号楼1单元3层西户房屋的共有权;二、被告郭直英保证于2月25日前协助原告王煜将位于金水区107国道西、徐寨路南5号楼1单元3层西户房屋的合同备案单独办理至原告王煜名下,办理过程中所有的费用由原告王煜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煜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直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徐寨路南5号楼1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办理至王煜名下,由王煜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司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