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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周功记,杨美娥,赵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负责人:方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3595-9,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萧振路。法定代表人:郑祥方,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功记,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美娥,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赵章恩,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平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周功记、杨美娥、赵章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10时至2017年6月20日10时,依法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功记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兴隆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肖江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5)第4-782号)。2017年6月20日,周功记(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平阳县萧江镇岱口村)以4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功记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兴隆路房屋的查封。二、注销平阳县萧江镇兴隆路房屋的抵押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