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破申9号申请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平峰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87443F。法定代表人:张永秀。委托代理人:陈一成、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南村永昌路543-1号,注册号330303000064393。法定代表人:陈旭。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以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皮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博艺皮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博艺皮革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博艺皮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博艺皮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人有三人,分别是陈荐瑞、陈旭、周建洋。2015年12月2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龙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2255266.35元及利息。之后,博艺皮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博艺皮革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9月3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3执10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是博艺皮革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博艺皮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博艺皮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博艺皮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对温州博艺皮革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谷顺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