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1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维才、刘守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才,刘守玉,高春萍,侯玉新,刘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维才,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守玉,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高春萍,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侯玉新,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志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安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才与被执行人刘志猛、高春萍、侯玉新、刘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安贾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春萍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冢子支行907×××00帐户内存款22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春萍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冢子支行高春萍62×××41帐户内存款2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