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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东溟诉赵强共有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抚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溟,赵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370号原告:王东溟,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红(系原告姐姐),女,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强,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女,1957年11月9日生,赫哲族(由抚远市浓桥镇新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上诉。原告王东溟与被告赵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东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溟撤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王东溟负担。审判员  宋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鲁天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