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龙祥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龙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特1号申请人刘龙祥,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申请人刘龙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龙祥以被申请人刘海燕于200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燕死亡。经查明,刘海燕,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衡东县新塘镇米河村2组,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刘海燕系父女关系。刘海燕于2002年8月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十四年。2016年6月21日,刘龙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海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海燕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海燕自2002年8月走失,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龙祥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燕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海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