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良吉、毛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良吉,毛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于良吉,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毛传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传军银行存款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