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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臧建荣、金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建荣,金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69号之五申请人:臧建荣,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金邦明,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臧建荣与被执行人金邦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金邦明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邦明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