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孔影、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孔影,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56号申请人:余孔影,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芬,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247883。被申请人:付丽丽,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余孔影与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孔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付丽丽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余孔影与程国秀共同共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66号(大都会)2栋2单元303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孔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付丽丽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孔影与程国秀共同共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66号(大都会)2栋2单元303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