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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镇某某制衣厂、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喀左县某某镇某某制衣厂,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镇某某制衣厂,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经营者:柏某某。被执行人:柏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镇某某制衣厂、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柏朋飞去向不明,无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