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国发与段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发,段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07号原告:张国发,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8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段全国,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公务员,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发诉被告段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发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