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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杨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华,杨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4028号原告:吴小华,女,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杨恭武,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华诉被告杨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吴小华负担。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邹传华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