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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庆群、徐晓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庆群,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财保13号申请人:胡庆群,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斌(申请人胡庆群的丈夫),住龙泉市。被申请人:徐晓军,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申请人胡庆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晓军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款项限于6248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胡庆群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庆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晓军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6执784号]的案件款项6248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644元,由胡庆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廖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