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龙祥、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龙祥,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0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祥,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法定代表人:金煜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炳煌,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旭二路南侧十一、十二栋(高安市连锦舒家自然村)。负责人:汪华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龙祥、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奇志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