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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乃文、钟如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文,钟如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乃文,男,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钟如虎,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王乃文与钟如虎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如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如虎银行存款1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