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兆喜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喜,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喜,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周军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兆喜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539元(执行标的:29201元、执行费3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