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美如、徐笑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如,徐笑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美如,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景区。被执行人:徐笑园,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徐美如与被执行人徐笑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4执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对(2017)浙0784执286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吕晓聪的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浙0784执2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