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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美如、徐笑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如,徐笑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美如,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景区。被执行人:徐笑园,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徐美如与被执行人徐笑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4执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对(2017)浙0784执286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吕晓聪的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浙0784执2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