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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洪宇诉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宇,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2492号原告王洪宇,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滇池旅游渡假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杨东胜,执行董事。被告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丽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A座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华,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洪宇诉被告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洪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洪宇负担,余额44.5元退还原告王洪宇。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许 雁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