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7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蔡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蔡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叶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健华,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8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蔡健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10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79.3元,由蔡健华负担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158.6元,由蔡健华负担85.4元。因被执行人蔡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健华因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且造成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