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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永生、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永生,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648号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裘日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子,系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被告谢永生。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永生、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永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