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忠华、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华,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310号申请人:周忠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春红,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成波,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春刚,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媛圆,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志强,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周忠华与被申请人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银行存款3652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银行存款36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46元,由申请人周忠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