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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荆门丽人妇科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荆门丽人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异55号申请执行人:张燕(艺名:张馨予)。委托代理人:饶进锋,系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门丽人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林丽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荆门丽人妇科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荆门丽人妇科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荆门丽人妇科医院已变更名称为荆门现代妇科医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荆门现代妇科医院。二、荆门现代妇科医院履行本院(2016)鄂08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确定原荆门丽人妇科医院应履行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 平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