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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刘贻荣与李克彦、李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贻荣,李克彦,李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97号原告刘贻荣,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于宝红,华龙区黄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克彦,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瑞红,女。关于原告刘贻荣诉被告李克彦、李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贻荣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