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柏某某盗窃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421刑更5号罪犯柏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7)皖04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唐蓝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柏某某、唐蓝辉未提出抗诉和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罪犯柏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7年7月3日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