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徐娜与被告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徐娜,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83号原告:刘鹏,男。委托代理人:徐娜,系刘鹏妻子。原告:徐娜,女。被告: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佳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徐娜与被告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二原告负担;退还二原告250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大同人民陪审员 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