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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刘晓艳等贷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艳、崔立国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农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艳、崔立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闫利民自愿先行支付所欠银行贷款及利息并于2017年7月3日代为清偿(2015)农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崔立国、刘晓艳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贷款本息及本案相关费用1,919,155.80元。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