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江与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江,XX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24号原告:吴海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XX宇,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吴海江诉被告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海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江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