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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江与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江,XX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24号原告:吴海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XX宇,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吴海江诉被告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海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江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