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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兴和与被告杨朝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和,杨朝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42号原告:邱兴和,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杨朝应,男,生于1964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邱兴和与被告杨朝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邱兴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6年3月10日借款10万元、12万元给被告杨朝应,被告杨朝应先后共8次偿还原告邱兴和本息共79600元,现原告邱兴和将两笔借款分别起诉被告杨朝应[案号分别为(2016)川1921民初1642号、(2016)川1921民初1643号],因对偿还款项无法具体区分,为方便本息统一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原告邱兴和与被告杨朝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921民初1643号]一并审理。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导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庞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