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兰、钱光达与张维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5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维营,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胡兰、钱光达与张维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张维营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元。该判决生效后,张维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对此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作出(2017)粤02执54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维营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78元,并已将上述款项依法上缴财政。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