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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应华申请刘那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华,刘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华,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刘那成,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李应华申请刘那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刑初308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应华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刑初308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邓福容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