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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胜起申请执行包普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起,包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95号申请执行人田胜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包普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且查封被执行人包普民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荣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