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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雒艳梅诉张海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雒艳梅,张海军,绥德县张家砭镇卫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初中文化,住绥德县张家砭镇税务所家属院***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军,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绥德县。2016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绥德县张家砭镇卫生院。住所地:绥德县张家砭镇张家砭村。负责人张某,张家砭镇卫生院院长。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陕0826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原审被告人张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15日,绥德县张家砭卫生院与被告人张海军签订合同,由被告人张海军承包绥德县张家砭卫生院维修改造工程。2014年10月17日上午,自诉人雒艳梅回家后,发现绥德县张家砭卫生院进行修建,认为修建占用了自己宅基地,便前去阻止。在此过程中与张海军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被现场人员劝开。后雒艳梅被送往绥德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腹壁挫伤、右肩关节挫伤、右肩关节肩袖损伤,住院治疗十天,花费医疗费3113.68元,于2014年10月27日伤情好转后经同意出院并转院治疗。2014年10月30日,自诉人雒艳梅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袖损伤、右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59641.99元,于2014年11月12日出院。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雒艳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5年9月15日,经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雒艳梅伤残程度为七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冲突,为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海军能在庭审后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海军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因被告人张海军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197.67元,由被告人张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赔付。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绥德县张家砭镇卫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上诉称原审对张海军适用缓刑不当,并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8376.6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军上诉称其没有殴打雒艳梅,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改判其无罪,并驳回雒艳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海军犯故意伤害罪以及上诉人雒艳梅在医院治疗支出费用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以及被告人张海军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雒艳梅对上诉人张海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绥德县张家砭镇卫生院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海军刑事部分的指控;二、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自愿放弃上诉;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军自愿放弃上诉;四、原审被告人张海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绥德县张家砭镇卫生院共同赔偿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艳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6)陕0826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动撤销。审判长  白海涛审判员  马晓艳审判员  马皓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