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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金店镇万金店村委万金店,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赵庄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